华为前员工被羁押251天,案件两次退侦、罪名两次变更
“我觉得眼前有座大山。但这座大山,我现在翻不过去。”42岁的李洪元摘下眼镜,揉了揉眼眶,不无担忧地说道。 11月底的深圳,天气依然闷热。李洪元穿了一件深蓝色针织衫、一条卡其色长裤,手里还拿着一件黄棕色的外套。和大部分工作多年的程序员一样,他的脱发很厉害,从背后看,头顶的一块头发稀疏。 从2005年起,李洪元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后,华为决定不再与其续约,双方商谈后确定,公司对其以“2N”的标准进行离职补偿,补偿总金额38万余元。 但拿到补偿的9个月后,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刑拘、逮捕,最终被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被羁押的251天里,他先后涉嫌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敲诈勒索三个罪名。从相关法律文书和李洪元辩护律师的调查结果来看,李洪元被抓源于华为的控告。 在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李洪元装着三份文件: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给其家属的逮捕通知书;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判决书》。 12月2日上午,华为的一名公关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李洪元的事,现在还没有官方答复。 12月1日晚间,新京报记者致电与李洪元谈判的华为HR人员何某东。何某东表示,控告李洪元的事情“和华为公司无关”,也和自己无关,“你可以去联系检察院那边,可以了解更清晰的真相”。 12月2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致电龙岗区检察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文书都是公开的,上面的落款是我们单位那就可以代表我们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是检察院公开的文书都会隐去当事人姓名,“现在所有的公开都不是我们主动的公开。” 以下为新京报记者与李洪元的对话。 未获续约,谈判寻求“2N”离职补偿 新京报:你是哪年到华为工作的?具体负责什么? 李洪元:我是2005年来华为的。开始在研发部门,后来也做过销售和运营。除了2010年-2011年曾在华为全资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外,其他时间都是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左右,华为开始做网络能源逆变器业务,我也开始带领一个不到10人的小团队,把业务流程梳理起来了。 新京报:在华为工作的这些年,你和公司签过几次劳动合同? 李洪元:我是2005年10月8日入职的,第一份合同签到了2006年9月30日。随后又续签了5次合同,每次续签的时间从一年到两年一个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那次到期后,我和华为没有马上续签,这在华为内部挺常见。直到2014年1月17日,我才和华为第七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结束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 新京报:你为什么要从华为离职? 李洪元:在逆变器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华为员工”的身份向集团投诉邮箱发了匿名邮件。当时没人回我邮件。但2017年3月,公司审计组还是到逆变器部门开展了调查,当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职务。2017年12月,人力资源部的袁某来找我,说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续约了。 新京报:听到公司不再和你续约后,你有什么想法? 李洪元:我当时就提出,公司不想跟我续约是公司的权利。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在公司工作了12年,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以“2N”的标准按月支付离职经济补偿,N就是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没有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认为公司是有过错的,所以应该给我“2N”的补偿。 我当时告诉袁某,如果公司既不跟我续约、又不给我“2N”的补偿,我们就去走劳动仲裁。袁某表示他做不了主。 又过了一个多月,2018年1月31日下午,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何某东让我到他办公室谈离职补偿的事,袁某也在场。进何某东的办公室之前,我打开了裤兜里的录音笔,何某东也没说不可以录音。 新京报:根据你提供的与何某东的录音,谈判时,你们主要是在商量离职补偿的标准? 李洪元: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7480元。 我离职前的年薪大概有五六十万,基本工资达到深圳市平均工资的三倍了。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标准方面,应该是七千多的月平均工资乘以3;补偿年限方面,因为我在华为工作了12年多,应该按照最高的12年计算。 2019年6月17日,华为深圳总部。图/视觉中国 新京报:谈判过程中,你们有没有发生冲突? 李洪元:没有冲突,当时大家说说笑笑就把事情谈完了。而且我一提出(“2N”的补偿)方案,他(何某东)立马就同意了,让我赶紧签这张纸(离职协议)。我当时还说,我考虑一个晚上,明天再签。他说不行,明天你就不是公司的员工了,你明天再来的话我们要重新谈,所以2018年1月31日谈判的当天下午我就签了。 新京报:依据你给华为签署的收到离职补偿确认书,你是2018年3月收到补偿的。为什么拖了这么久? 李洪元:签完离职协议,我就回浙江衢州老家过年了。当时我爷爷生病了,我在医院陪床,深圳那边就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打过来,让我赶紧回深圳拿钱。何某东的理由是,离职协议上写的是必须在一个月内支付离职赔偿,不然公司就要付利息。我说爷爷在住院,走不开,就拖了两个星期。 2018年3月8日我回了深圳,到公司签了那份确认书,确认先后收到了税后离职经济补偿383651.24元和应补发的工资。确认书上写明了,3月8日,公司委托员工周某通过其私人银行账户向我转了304742.98元的离职经济补偿。加上前一天公司账户已经往我卡上转了近8万元,我的离职补偿就都拿到了。 新京报: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收到离职补偿,你为此问过公司吗? 李洪元:当时和我差不多时间离职的还有另外一名员工,他也拿了2N的补偿。我看了他的离职协议,除了名字和补偿金额不一样其他都一样,也是通过私人账户转了部分补偿金。而且我们部门用私人账户打款是有先例的,比如请领导吃饭的费用,也是从部门秘书的账户转账报销,所以我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 两次变更罪名、两次退侦,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 新京报:你是什么时候被抓的? 李洪元:我被抓是2018年12月16日,那时我已经离职快一年了。 我记得那是一个周末,早上7点多,我正在家里睡觉,忽然有人敲门说我家水管爆裂,楼下已经水漫金山了,要修水管。我穿着睡衣就去开门了,然后就被几个便衣警察控制住了,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后来我才知道,警察还从我家里拿走了录音笔、电脑、手机、U盘、移动硬盘等可存储设备。 两个多小时后,我被带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公安机关又说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我曾经在华为公司拷贝和打印了一些文档。 新京报:公安机关为什么认为你涉嫌职务侵占或侵犯商业秘密? 李洪元:最开始我也不知道,事情是律师告诉我的。 2019年5月28日,我的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递交了《呈请对李洪元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里面提到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原公司员工李洪元等人,“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深圳市公安局遂以李洪元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 新京报: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签署了一份给你家属的逮捕通知书。依据这份通知书,你被逮捕时,涉嫌的罪名已经变成了敲诈勒索? 李洪元:这里面的一些事,我是后来通过律师才了解到的。 我的律师在《法律意见书》里提到,2018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了三次讯问后,确认我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但“2018年12月28日,华为公司补充报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某东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敲诈的方式,迫使何某东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何某东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给他33万元。” 也许是这个原因,所以我被逮捕时,罪名又变成了敲诈勒索。 新京报:据你了解,控告你敲诈勒索是何某东的个人行为还是华为的公司行为?他们的证据是什么? 李洪元:律师告诉我,立案的时候,何某东是以华为的名义控告的,证据就是那笔周某私人账户的转账记录,以及人力资源总监何某东、我的部门领导李某、最早跟我说不续签合同的袁某、转账的部门秘书周某四个人的口供。 新京报:但是你与何某东、袁某就离职补偿进行谈判时,你是录过音的。你向警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吗? 李洪元:2019年1月,我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提过这件事,但当时录音笔和其他存储设备一起被警方收走了。今年4月1日,我见到了我的辩护律师后告诉他,我朋友的电脑里可能还有一个录音备份,律师就和我妻子一起找到了这份录音。 2019年4月19日,检察院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这次一同提交的还有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2019年1月9日,编号为粤安计司鉴2018计972号。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里写道,“《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 龙岗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新京报记者 李桂 摄 新京报:那之后案件是怎么发展的? 李洪元:从龙岗区检察院给我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5月17日补查重报。6月14日,龙岗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7月12日补查重报。 但一个多月后的8月22日,龙岗区检察院就对我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里说,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 第二天,我就被放出来了。 新京报:被放出来之后,你就去申请国家赔偿了吗? 李洪元:我和律师是10月24日去申请国家赔偿的。 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在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国家免责事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最终,龙岗区检察院赔偿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他们承诺向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我父亲所在的单位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新京报:是你自己把《刑事赔偿决定书》发到网上的吗? 李洪元:11月28日凌晨,我把《刑事赔偿决定书》发到了一个快200人的微信群里,群里有很多华为员工。我希望有人可以帮我把它发到华为的内部论坛上,引起公司重视,也恢复一下个人名誉。但不知道是谁把它发到了知乎上,搞出这么一大摊子事。这不是我的本意。 新京报记者 李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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